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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市就业创业补贴

      一、就业见习补贴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疫情期间将2020届、2021届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范围)。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

      二、求职创业补贴

      对学籍在我省辖区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申请补贴请携带以下材料: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贫困及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或毕业生本人特困证明、残疾证明、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创业扶持政策宣传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凡在我省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创业孵化政策

      创业企业在初创期,具有投资小、发展潜力大、噪音小、无毒无害、非易燃易爆等特点均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享受以下政策:

      1.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两年内享受全额房租补贴,“零房租”入驻;

      2.免费享受网络办公和生产经营场地,免费享受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基础设施;

      3.享受国家、省、市为扶持创业者所制定的一系列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享受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信息、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劳动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方面服务;

      5.成为创业带头人的,可享受扶持创业带头人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创业带头人政策

      创业带头人指在本省境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3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等相关扶持政策,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四、创业场地补贴

      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而自行租赁场地首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大中专学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贫困劳动力,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给予每年3000元至l万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五、创业推荐补贴

      在市、县两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创业项目库,为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项目支持。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六、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指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政府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参加培训前先行由个人缴纳培训费用,待培训结束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享受创业补贴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职业培训政策

      一、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人员范围

      符合法定劳动年龄范围、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能够保证正常学习时间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二、报名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不包含企业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一寸免冠照片4张。到市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登记报名,即可参加培训学习。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指定二类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2张、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张到失业保险缴费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三、补贴政策

      (一)职业技能提升政策

      1、对我市失业保险缴费12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的标准给予职工个人培训补贴,但对于企业出资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补贴按上述标准直补企业。

      2、对就业重点群体、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参训人员免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为技能考试合格的人员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二)精准扶贫补贴政策

      为减轻精准扶贫人员经济负担,精准扶贫人员居住地到培训地点超过10公里以外的每人每天给予6元交通补助;为参加培训的精准扶贫人员每人每天给予10元标准的伙食补助,培训结束后组织参训人员免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为技能考试合格的贫困人员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下列城镇户籍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5.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6.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7.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8.军人配偶;

      9.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1.提出申请。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就业创业证》原件、近期两寸彩色照片1张等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社区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不同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还需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认定。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进行入户调查、审核资格、公示等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

      3.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进行复核,并上报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条件并认定合格的人员,在“金保二期”网内进行登记,并在其《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卡”中打印对应栏目。

      三、就业援助内容

      (一)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自身实际和用人需求,帮助制定适合的职业定位,尽快实现就业。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要加强与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联系,广泛搜集用工信息,要保证信息搜集、发布的时效性,做好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岗位供需对接。

      (二)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援助。

      对就业困难人员有培训意向和创业愿望的,优先安排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且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援助。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优先安置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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