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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私立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教育治理,解决择校问题,切实维护普通中小学正常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8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 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8 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8〕4 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8〕39 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择校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8〕40 号)精神,结合辽阳教育实际,现就外市学校(含民办学校)在辽阳招生,做出如下相关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1.严格执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根据“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的要求,外市学校到辽阳招生,辽阳市教育局不接待学校及学生家长,由招生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辽阳市教育局协调办理。根据“各地要完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编制,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总体规模”的要求,辽阳普通高中招生(含民办高中,下同)必须严格落实普职招生比例5.5:4.5的原则,确定升入普通高中学生总体规模,确保实现地区职普比大体相当的要求。
2.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根据“依法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确定的招生范围加强监管。坚决制止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行为”、“ 普通高中要把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逐步纳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除国家、省和市政策明确规定的享受照顾人员子女外,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的要求,普通高中招生要实行统一宣传、统一报考、统一录取,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普通高中录取,主要依据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填报了我市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被录取后,不按时到校报到的,市教育局将不批准该生到普通高中其他批次学校或外市普通高中入学的申请。
3.规范普通高中录取建籍程序。高中学籍将作为高中毕业证发放和考试资格认定的依据,来源数据全部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无初中学籍、无录取档案的学生、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违规录取的学生、学校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将一律不建立高中学籍。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收“借读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接收复课生。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4.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坚持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理由接收“借读生”、“择校生”。
5.保障不同群体入学。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学生不得随意转学(或到非户口所在地就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办理: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跨省、市工作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员)随迁的适龄子女,由父母(监护人)持户口簿、居住证(房照),向居住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相对就近入学”和“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安排学校接收。
6.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政策,“严格执行免试入学政策,不得采取和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的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把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当地教育实际情况和当年区域内生源实际,认真审核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能力,按照省教育厅确定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配合做好招生工作。对省教育厅审定的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强化控掇保学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确保适龄学生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督促改正。
7.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入手续的学生。
三、工作要求
8.加强招生工作组织领导。依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从有利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稳定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推进新高考改革出发,坚决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加强科学预判,杜绝隐患,切实保证和谐稳定。
9.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招生工作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任何学校都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 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以及向其他学校提供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10. 严格落实报备制度。根据教育部“十项严禁”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外市(地)到辽阳市招生的,必须有辽宁省教育厅批复的招生计划,并向辽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报备。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1.全面强化监督问责。认真落实教育厅关于“各地要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监管,严格遵守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坚决防止和制止各类违规招生行为,要强化监督责任问责,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求,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机制,把解决“择校热”作为“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督办的一项重要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对于举报的问题、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要认真核实查处,及时通报。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
辽阳市教育局
201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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